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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方式

比賽共分四種:
團體和個人資格賽(第Ⅰ種比賽)
  各國家奧委會可派由4~6名運動員組成的隊或個人參加。在每個項目的比賽中,每隊派出5名隊員上場,取4個最好成績相加作為該項目成績,各項目成績相加作為團體成績。體操界稱之為6-5-4制。這是至關重要的一場比賽,決定參加團體決賽、個人全能決賽和單項決賽的資格。第一種比賽成績不帶入決賽。
個人全能決賽(第Ⅱ種比賽)
  在團體和個人資格賽中獲全能成績前24名的運動員參加該賽。以全能決賽成績決定全能名次。
單項決賽(第Ⅲ種比賽)
  在團體和個人資格賽中獲各單項成績前8名的運動員參加單項決賽。以各單項決賽的成績決定單項冠軍。
團體決賽(第Ⅳ種比賽)
  在團體和個人資格賽中獲團體成績前8名的隊伍參加該賽。在每個項目上,每隊派3名運動員比賽即:比賽採用6-3-3制,每個項目的3個分數都記入團體成績。以團體決賽的成績決定團體冠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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